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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闫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438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浑江区。被执行人:闫峰,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浑江区通沟街七道江村一社本院在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与闫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权利人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602刑初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闫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车辆、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闫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4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季桂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院印)书记员  刁晓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