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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省建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与彭林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建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彭林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213号原告湖南省建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108号梓园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左汗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茂清,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林建,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建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林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建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建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建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南省建设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向依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