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冷伟与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伟,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184号原告:冷伟,男,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北湖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盘林,系该单位理事长。原告冷伟与被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冷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冷伟负担。审判员 马树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光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