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5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元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元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5545号原告: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秀汀洲桥边(泉秀路茶叶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69251717B。法定代表人:杜振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女,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魏元伟,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元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立案调解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宝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丽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