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娟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雪玲,张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460号自诉人:付雪玲,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人:张娟伟(曾用名张娜),女,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7年6月2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4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5日经柘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2017年6月1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自诉人付雪玲以被告人张娟伟(张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柘城县公安局提起控诉,柘城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自诉人付雪玲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付雪玲、被告人张娟伟(张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诉人付雪玲与被告人张娟伟(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了(2017)豫1424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张娟伟(张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自诉人付雪玲借款41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张娟伟(张娜)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自诉人付雪玲申请柘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张娟伟(张娜)仍不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柘城县人民法���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未履行,被告人张娟伟年轻力壮、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上述事实有1.不予立案通知书;2.(2017)豫1424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3.(2017)豫1424民初208号民事裁定书;4.委托书;5.2017年5月11日执行笔录;6.2017年5月22日执行笔录;7.拘留决定书;8.送达回证;9.2017年6月3日提审笔录;10.逮捕通知书;11.(2017)豫1424刑初460号逮捕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娟伟(张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劳动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付雪玲指控被告人张娟伟(张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娟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先行羁押的14日已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惠勤审 判 员 于鹤凌人民陪审员 刘运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