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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于冬枝与于洋、焦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冬枝,于洋,焦桂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334号原告:于冬枝,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于洋,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焦桂英,女,193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于冬枝与被告于洋、焦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冬枝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冬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冬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冬枝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郭继东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