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于冬枝与于洋、焦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冬枝,于洋,焦桂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334号原告:于冬枝,女,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于洋,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焦桂英,女,193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于冬枝与被告于洋、焦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冬枝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冬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冬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冬枝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郭继东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