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民申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飞与王建昌用益物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建昌,陈飞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申1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建昌,男,1956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石斌,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飞,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潇,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建昌因与被申请人陈飞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6民终2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建昌申请再审称,二审存在多处事实认定错误,与客观事实相悖;一、二审对本案的法律定性错误,签订案涉协议的初衷是为化解邻里矛盾,本案亦由陈飞房前空地的使用权引发纠纷,并不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且案涉协议内容上缺少必要条款,程序上未报发包方备案,不具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本案应界定为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陈飞的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均已迁至南通市区,一、二审法院对案涉协议第三条的理解有违事实和情理。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陈飞诉请并由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陈飞提交意见称,二审并非认定事实错误,而是文书出现笔误,但该笔误并不影响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及裁判结果;王建昌现对案涉“空地”的理解,已与其此前自认事实相矛盾,且对案涉协议第三条作缩小解释,将空地使用权的条件限定为陈飞翻建房屋时,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协议是否备案不影响其效力;一、二审对本案定性正确,确定的案由亦正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王建昌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在引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和法院认为”部分出现笔误,但该笔误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现二审已对笔误予以补正;本案的争议主要围绕案涉协议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即陈飞房前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该争议不属于法定相邻关系类型,一、二审将本案定性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并无不当;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本案中,案涉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前面空地以后归甲方无条件使用”,从内容上看,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是约定了案涉空地的使用问题,未向发包方备案并不影响协议内容的效力,只要该使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使用的行为即属有效,此类流转应予依法保护,且案涉协议中使用的范围并未限定于代耕,故二审认定,亦无不当;王建昌虽主张陈飞仅能在翻建房屋时使用,但并无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建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建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健全审判员  顾春晖审判员  倪海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