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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袁怀军与伍德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怀军,伍德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民初2671号原告:袁怀军,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号码×××。被告:伍德义,男,1979年6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原告袁怀军与被告伍德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怀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德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怀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2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起,原告受雇于被告在顺义区进行装修施工,原告负责刮腻子。2015年6月完工,2015年7月2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写明“因顺义马坡工程款欠袁怀军叁万肆仟肆佰元”。2015年12月18日,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了2000元,现仍拖欠32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伍德义未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份至2015年6月份,被告雇用原告为其承包的装修工程装修施工,2015年7月2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因顺义马坡���程款欠袁怀军叁万肆仟肆佰元(34400元)。2015年12月18日,被告给付原告工资2000元,下欠原告工资32400元拖欠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袁怀军提供的欠条一张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伍德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权利。被告伍德义雇用原告袁怀军为其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伍德义欠原告袁怀军劳务费32400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伍德义应当履行偿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伍德义给付原告袁怀军三万二千四百元,于本判决生���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均由被告伍德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肖承生人民陪审员  周茉莉人民陪审员  周启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