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谭进东与成都市新津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进东,成都市新津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99号之一原告:谭进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新津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兴,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毅,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士贵,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梅,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进东与被告成都市新津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洪博睿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谭进东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进东撤诉。审 判 长 黄 林审 判 员 刘雪芳人民陪审员 王建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仕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