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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执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庆、陈海涛与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庆,陈海涛,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庆,男,生于1987年11月25日,汉族,宁夏彭阳县人,住宁夏彭阳县王洼镇李岔村墩底队。身份证号码6422261987********。申请执行人陈海涛,男,生于1978年2月14日,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星光华*********号。身份证号码6421021978********。被执行人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通达北街鼎辉时代城售楼部。组织机构代码55417447-5。法定代表人卢武清,系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6401221971********。申请执行人叶庆、陈海涛与被执行人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卫劳人仲裁字(2016)26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一、支付二申请执行人工资共计207000元(其中:支付叶庆工资37000元,支付陈海涛工资170000元),二、补缴叶庆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15日工作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补缴陈海涛2013年8月至2015年4月工作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承担执行费3005元,共计2100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07000元,未补缴叶庆2013年8月至2015年6月15日工作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未补缴陈海涛2013年8月至2015年4月工作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执行费3005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暂无履行能力。经查询各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无存款,且账户已被另案冻结;通过总对总查询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无开户信息;在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中卫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在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无房屋登记信息;通过总对总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宁夏鼎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宁ACN3**江淮牌汽车一辆,因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亦未申请查封,故未采取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二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小香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