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3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康志斌与徐汝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志斌,徐汝燕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586号原告康志斌,男,汉族,农民。被告徐汝燕,男,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志斌与被告徐汝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志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志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5元,减半收取505.25元,由原告康志斌负担。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卡毛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