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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3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康志斌与徐汝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志斌,徐汝燕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586号原告康志斌,男,汉族,农民。被告徐汝燕,男,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志斌与被告徐汝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志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志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5元,减半收取505.25元,由原告康志斌负担。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卡毛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