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喜朋与李新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喜朋,李新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陈喜朋,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新志,男,1961年12月9日生,汉族,退休公务员,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喜朋与被执行人李新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法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新志工资账户,被执行人的义务尚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丽文执行员 刘吉如执行员 张 志 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