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行审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51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与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句容市国土资源局,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3行审51号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涂长坤,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敏,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毛一峰,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华阳西路。法定代表人戴兆方。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句国土资(开发区)处[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句国土资(开发区)处[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寨里社区、莲塘行政村集体土地48.2亩(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道路(福地西路)。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寨里社区、莲塘行政村32157平方米(合48.2亩)集体土地;二、限期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寨里社区、莲塘行政村24423.3平方米(合36.6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非法占用的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寨里社区、莲塘行政村32157平方米(合48.2亩)集体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贰仟壹佰伍拾柒元整(¥32157.00元)。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7月6日,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句国土资(开发区)处[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句国土资(开发区)处[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责令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退还非法占用的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寨里社区、莲塘行政村32157平方米(合48.2亩)集体土地”及第二项“限期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寨里社区、莲塘行政村24423.3平方米(合36.6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三、句国土资(开发区)处[2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三项“对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非法占用的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寨里社区、莲塘行政村32157平方米(合48.2亩)集体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贰仟壹佰伍拾柒元整(¥32157.00元)”,由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军审判员 乔继东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柏胤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