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田西胜与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西胜,马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23民初1266号原告:田西胜,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茂芹,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乐孝,东平明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常彬(曾用名常海滨),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马伟,女,成年人,住东平县。原告杨效常与被告常彬、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西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乐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彬、马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效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26.9万元及利息(要求自借款之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做生意及生活所需多次向我借款截止到2016年12月10日,共借款26.9万元,现因我急需用钱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特起诉。被告常彬、马伟未答辩。本院认定事实为:被告于2016年12月10日借款本金11万元、46800元,出具借条两份;被告于2016年12月10日欠现金79200元、33000元,出具欠条两份。令查明,被告常彬、马伟于1995年1月3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常彬借原告范腾飞26.9万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6.9万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其中,11万元借款要求按月息2%从借款之日计算至还清为止,该利率在借条中有约定且不超出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涉案债务发生在被告常彬与被告马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彬、马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田西胜借款26.9万元及利息(11万元按利率2%自2016年12月10日至还钱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6元,由被告常彬、马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陈士华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翟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