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5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上宾与张金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上宾,张金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5634号原告赵上宾,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金礼,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受理原告赵上宾诉被告张金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上宾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494元但没有预交,经本院催交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上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