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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钟伟明、钟细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明,钟细明,谢志科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80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伟明,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被告人钟细明,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被告人谢志科,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上述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7年4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伟明、钟细明、谢志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振华、高嘉惠、胡凌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伟明、钟细明、谢志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钟伟明、钟细明、谢志科与朋友在佛山市禅城区东方广场附近的大排档宵夜喝酒后,被告人钟伟明因坐东方广场沃尔玛超市卸货区门前的路障标识物(俗称雪糕筒)与东方广场保安员钟某发生口角,被告人钟细明见状加入争吵并与被害人钟某推打起来,被告人钟伟明随即加入打斗,两人将被害人钟某推打至消防监控室门口。保安员汪某接钟某呼叫后赶到现场欲阻止打斗,被告人钟伟明、钟细明又对其进行殴打,后被其朋友劝离。被害人汪某、钟某报警后携带一条棍棒跟随被告人钟伟明等人走至东方广场明珠城前的自行车停放区,欲阻止其离开。被告人钟伟明、钟细明、谢志科遂再次与被害人汪某、钟某推打起来并夺走棍棒,将被害人钟某打倒在地上,被告人谢志科还追打其他上前帮忙的保安员。其他保安员陆续到场后,双方停止打斗。民警接报到场后将已被保安员控制的被告人钟细明带回派出所审查。当晚23时许,被告人钟伟明、谢志科自行到祖庙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钟某被殴打致左侧第6至第9肋骨腋段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汪某被殴打致右上唇、左眼下睑、左眼外眦、右眉弓等多处受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7年6月6日,被告人钟伟明、钟细明、谢志科的近亲属与被害人钟某、汪某达成刑事和解,共赔偿被害人钟某人民币98000元,赔偿被害人汪某人民币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伟明、钟细明、谢志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钟某、汪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人蔡某的证言,证人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法医损伤检验证明,视频监控录像,户籍证明,病历材料,收据、和解协议书、被告人钟伟明、钟细明、谢志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伟明、钟细明、谢志科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定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钟伟明、谢志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细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钟伟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钟细明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告人谢志科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钟伟明、钟细明、谢志科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伟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钟细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谢志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月红人民陪审员  徐佳荣人民陪审员  余露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泳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