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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学志与呼海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志,呼海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2539号原告:杨学志,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呼海瑞,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石楼县。原告杨学志与被告呼海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学志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学志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志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蒋怡琴人民陪审员  林树影人民陪审员  李景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