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蔡裕华、蔡玉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裕华,蔡玉盛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财保36号申请人蔡裕华,男,成年,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申请人蔡玉盛,男,成年,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申请人蔡裕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蔡玉盛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迎宾支行账号20×××76项下存款人民币80601.79元。申请人已提供其名下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电白大道西路XXX号滨海绿洲XX幢XX房(合同编号20XXXX50、房屋编号44XXXX17)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蔡裕华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O一条、第一百O二条、第一百O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蔡玉盛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迎宾支行账号20×××76项下存款人民币80601.79元;二、查封蔡裕华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电白大道西路XXX号滨海绿洲XX幢XX房(合同编号20XXXX50、房屋编号44XXXX17)。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健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欧少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