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3行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钟恩韫与肇庆市高要区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恩韫,肇庆市高要区民政局,冯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203行初111号原告:钟恩韫,女,汉族,1994年8月25日出生,住肇庆市高要区。法定代理人:钟某,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肇庆市高要区,是原告钟恩韫的父亲。法定代理人:黎某,女,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住肇庆市高要区,是原告钟恩韫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冯剑锋、许彬彬,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高要区民政局。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世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卢健成。委托代理人:区丽锋,该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宾师桃,肇庆市高要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冯江林,男,汉族,1990年8月29日出生,住肇庆市高要区。原告钟恩韫诉被告肇庆市高要区民政局,第三人冯江林撤销离婚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于2014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活融洽,婚前双方生育有两个儿子,分别于2012年1月22日及2014年5月出生。此后,原告于2015年8月出现情绪不稳、语无伦次、行为反常等举动,在第三人带领下到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就医,确诊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第三人觉得原告是累赘,于2016年12月16日通过言语诱骗的方式将原告诱骗到被告处,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提出协议离婚申请,并妄称女方自愿提出离婚,诱骗精神状态异常的原告在其早已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书及申请书上签字,且第三人借此将两个儿子的抚养权及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据为己有,被告遂发出了离婚证。原告已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十三的规定,被告依法不得受理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原告离婚登记手续,且其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也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原告被第三人诱骗离婚,子女抚养权及共同财产均遭受严重损害,日后生活没有任何保障。综上,被告受理离婚登记和颁发离婚证已属违法,因此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为原告与第三人的离婚登记和L441283-2016-001260号离婚证并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民政部门准予离婚登记,原告和第三人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当事人对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登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立案。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不予立案,鉴于本案已立案,应作裁定驳回起诉的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恩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永康审 判 员 谢凤兰人民陪审员 张燕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雅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