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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12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湘0412民初139号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谭某某,女。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小孩张某一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当年9月30日生下一男孩。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分居多年,对小孩不管不顾,双方经常吵架,因各种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谭某某答称,同意与原告张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自愿于2009年3月18日在南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9月30日生子张某一。婚初,原、被告两人感情尚好,但在其后的共同生活当中,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当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子张某一由原告张某某负责抚养,被告谭某某每月负担500元抚育费至张某一16周岁止,此款限于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因抚育张某一所产生的其余费用均由原告自行承担。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决定。被告谭某某对小孩享有探视权。 三、原告张某某自愿于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返还被告谭某某所有的征地补偿款78400元。 四、原、被告之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其他财产争议。 五、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李文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奕芹 核对人:周奕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