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明刚与龙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刚,龙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650号原告王明刚,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被告龙志红,女,年龄不详,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原告王明刚诉被告龙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王明刚承担。审判员韩玉惠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苏友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