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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明刚与龙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刚,龙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右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650号原告王明刚,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被告龙志红,女,年龄不详,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原告王明刚诉被告龙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王明刚承担。审判员韩玉惠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苏友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