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曹仲付与李德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仲付,李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1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仲付,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委托代理人:沈仁华,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德华、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仲付与被执行人李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德华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德华与案外人吴平共同所有位于筠连县筠连镇景阳××村×组房屋一栋,申请执行人曹仲付自愿同意以拍卖该房屋后所得的价款受偿本案争议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茂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