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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喀左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喀左县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平房子镇。被执行人:喀左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喀左县平房子镇。院在执行韩某某与喀左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我院查封,需等待评估拍卖处理。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24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