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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4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堵久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3月30日,至本市怀柔区下元二条×号被害人李某1的暂住地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1的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400元。二、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4月1日13时许,至本市怀柔区庙城镇郑重庄村×号被害人李某2的暂住地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2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100元。三、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4月初的一天,至本市怀柔区小中富乐二区×号被害人李某3的暂住地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3的第四套人民币一角80版连号钞一百张等物盗走。四、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4月初的一天,至本市怀柔区小中富乐二区×号被害人彭某的暂住地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彭某的琥珀(合成)挂坠1个、翡翠挂坠1个、石榴石手串1个、第四套人民币48张(共计人民币148.83元)、粮票1张、金属币6枚、布袋1个等物盗走。经鉴定,被盗琥珀(合成)挂坠、翡翠挂坠、石榴石手串,共计价值人民币400元。五、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4月初的一天,至本市丰台区南苑乡高庄被害人任某的暂住地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任某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50元。综上,被告人张某共实施盗窃五起,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600余元。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4月11日被民警抓获。上述被盗物品已依法扣押。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其承认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对其他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解称,我盗窃的是第二起,其他的不是我盗窃的,扣押的东西是我购买的。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3月30日,至本市怀柔区下元二条×号被害人李某1的暂住地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1的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盗走。经鉴定,被盗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400元。该平板电脑已被公安机关起获扣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明,2017年3月30日其家中财物被盗,丢失一部苹果牌平板电脑。苹果牌平板电脑是Appleipadair2型,金属后壳,64G内存,型号A1566,串号DMQS3LVUG5WO,有一个玫红色的保护套,套上有方形图案。被盗平板电脑是2016年8月5日以3199元在网上购买,有发票。手机里有平板电脑的外包装照片,有被盗平板电脑的串号。2、发票复印件及外包装照片证明,型号为A1566,金色,64G,序列号DMQS3LVUG5WO的Appleipadair2平板电脑系李某1购买所得。3、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4、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物证平板电脑证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11日在张某暂住地扣押Appleipadair2平板电脑一台,该平板电脑型号为A1566,序列号DMQS3LVUG5WO,金色,外保护套为玫瑰红。5、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怀价(认定)字[2017]第188号关于平板电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平板电脑的价值情况。6、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情况。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4月1日13时许,至本市怀柔区庙城镇郑重庄村×号被害人李某2的暂住地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2的黑色联想牌N480型笔记本电脑1台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100元。该笔记本电脑已被公安机关起获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在案证实:1、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明,2017年4月1日19时许,其发现家中电脑桌上用布盖着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被盗,电脑型号是N480型,机型20219,屏幕14寸,是2013年4月份左右以3900多元购买。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3、联想笔记本电脑单据及电脑装箱单复印件证明,李某2被���的电脑主机型号为LenovoN480,主机编号为UB01673479。4、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工作说明及物证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证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11日在张某的暂住地扣押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N480,主机编号UB01673479。5、北京市怀柔区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怀价(认定)字[2017]第130号关于笔记本电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工作说明证明涉案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的价值情况。6、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情况。7、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明,2017年4月1日中午,其乘坐863路公交车到郑重庄村找房,走到郑重庄村后街的一户出租房没上锁,发现附近没有人,通过窗户看屋里没有人,就把门上的锁拿下来,进去后翻靠东边墙的柜子和抽屉,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看见柜子旁边电脑桌上有一个笔记本电脑,就把笔记本电脑放在随身��带的双肩背包里,出来后把这间房子锁上,打车回范各庄的暂住地。实施盗窃的时间是下午1点钟左右。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张某对盗窃地点进行了指认。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4月初的一天,至本市怀柔区小中富乐二区×号被害人李某3的暂住地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3的第四套人民币一角80版连号钞一百张等物盗走。该80版连号钞一百张已被公安机关起获扣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证明,其于2017年4月7日9时许,邻居报警说家里被盗,其发现自己的大衣柜抽屉里的金戒指、挎包内的一个银镯子、一角面值的十元纪念币丢失,还丢了一条有银佛的银项链、一条有一个翡翠小珠子的银项链。带银佛的银项链是��节一节的,银佛是弥勒佛,纯银的,总共16克左右,是2014年左右花100多元钱买的。带翡翠的银项链上边的翡翠是绿色的珠子,是2012左右花188元钱在大世界买的。金戒指是镜面纯金的,6.8克左右,是2016年12月30日在京北大世界老庙黄金花2300多元买的。银镯子上有荷花和鱼的图案,纯银40多克,是2015年左右用一个大银镯子换成两个,价值200多元钱。纪念币是第四套人民币80版一角钱的,都是连号的,总共一百张,用白纸捆着,放在一个塑料盒子里,外包装是黄色纸盒,最外边还有一个黄色的手提袋。被盗的这些物品发票都没有了,但是纪念币被偷的时候,小偷没把外包装、收藏证书和专用收藏票拿走。被盗物品都在大衣柜里的一个抽屉放着,都没锁。2017年4月三四号发现门上的钌铞螺丝松了快掉了,就换了一个。当时没发现屋里被翻动,也没发现丢东西。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小中富乐二区×号南侧出租院落。3、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物证人民某证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11日在被告人张某暂住地中起获并扣押一百张80版连号壹角人民币的情况。4、收藏证书、专用收藏票复印件及外包装照片证明,被害人李某3收藏的第四套人民某情况。5、工作说明证明被害人李某3所述被盗的金戒指、银镯子、银项链及银质翡翠挂坠均属灭失物,李某3无法提供被盗物品的相关票据,故无法作价。6、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情况。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四、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4月初的一天,至本市怀柔区小中富乐二区×号被害人彭某的暂住地内,趁无人之机,将��害人彭某的琥珀(合成)挂坠1个、翡翠挂坠1个、石榴石手串1个、第四套人民币48张(共计人民币148.83元)、粮票1张、金属币6枚、布袋1个等物盗走。前述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起获扣押。经鉴定,被盗琥珀(合成)挂坠、翡翠挂坠、石榴石手串,共计价值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予以证实:1、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4月7日上午8时许,其发现家中的两对黄金耳钉、一个黄金转运珠、一枚钻戒、一串石榴石手串、两百元左右的老板人民币、六枚金属钱币、一个蜜蜡手把件、一个翡翠的挂牌、一对银镯子、两个银锁、一张五市斤的粮票被盗。这些东西都在衣柜抽屉里的一个蓝色的档案袋内放着,黄金耳钉放在一个红色的盒子里边,转运珠、石榴石手串、钻戒放在一个粉色的钱包里,银镯子、银锁放在一个红色的��袋里,翡翠挂牌、老款人民币和粮票放在一个棕色的钱包里。黄金耳钉一对是圆形的,1.4克多,另一对是心形的,3克左右,都是千足金的,都是2017年3月15日在怀柔区京北大世界用其他金首饰换的。转运珠不到一克,也是千足金,是妹妹送的。钻戒是18k白金,上边有一克钻石,钻石边上是菱形的,是2011年2月14日花2100多元钱在京北大世界买的。一串石榴石手串是紫红色的,单个珠子绿豆大小,总共100多颗,上边还配了三个七彩石、两个银珠,最下边是一个小银锁,手串是妹妹送的,买的时候400多元钱。蜜蜡手把件是黄色的,形状不规则,上边雕刻了一个弥勒佛的头像,穿了一条棕色的绳子。翡翠的挂牌是白色斧形的,上边带点黄和绿,正面是两只鹤,一只低着头,一只仰着头,上方有四个十字镂空,挂绳是棕色的,靠近挂牌的地方穿着玉珠子。两百元左右的老板人民币都是第四套人民币,面值有一百元面值���、十元面值的、五元面值的、两元面值的、一元面值的、两角面值的、一分面值的。一百元面值的一张,十元面值的、五元面值的、两元面值的每样一到三张不等,具体每样多少张我记不清了。一元面值的有三四张,最多的就是两角面值的,得有二三十张,都挺旧的。一分面值的有几张记不清了,但是用一分的折过心,上边都有折痕。粮票一张,是五市斤的,1966年版的。六枚金属钱币有两枚是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的纪念币,是白色金属圆形的,面值是一元的,上边的图案记不清了;有一枚是一元的纪念币,白色金属圆形的,一元面值,前边是长城图案,后边是国徽图案;剩下的是外国的硬币,有白色的,有黄色的,都是圆形的,具体哪个国家的不清楚。一对银镯子是信德缘的,纯银圆形,上边带铃铛,直径有5厘米左右,是2012年6月6日花238元在北京买的。两个银锁都是纯银的,一个是跟镯子一起花200元买的,另一个是捡的。两个银锁形状几乎一样,锁下边都有三个小圆球。就钻戒、买的银镯子、银锁有票,其他的都没有了。在2017年4月1日出门的时候还看见过这些东西,直到4月7号早上8点多发现被盗。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小中富乐二区×号南侧出租院落。3、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及物证琥珀(合成)挂坠、翡翠挂坠、石榴石手串等物证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11日在张某暂住地扣押琥珀(合成)挂坠1个、翡翠挂坠1个、石榴石手串及第四套人民币48张(佰元面值1张、拾元面值3张、伍元面值1张、贰元面值1张、壹元面值5张、贰角面值34张,壹分面值3张)、伍市斤粮票1张、金属币6个、红色布袋1个扣押。4、北京市国宏信艺术品鉴定中心出具的国宏信(鉴)字2017第00091号鉴定结论证明:经鉴定,送检的黄色石挂坠,质量33.60g(含绳),材质为琥珀(合成);送检的白色石挂坠,质量34.08g(含绳、含配珠),材质为翡翠;石质手串,质量45.83g,材质为石榴石。5、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宏信(价)字2017第02254号关于三件物品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证明:经鉴定,涉案琥珀(合成)挂坠价格100元,翡翠挂坠价格150元,石榴石手串150元。6、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侦支队的工作说明证明:被害人彭某所述被盗的黄金耳钉、黄金转运珠、钻戒、银镯子、银锁均属灭失物,彭某本人无法提供被盗物品的相关票据,故无法作价。7、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情况。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五、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4月初的一天,至���市丰台区南苑乡高庄被害人任某的暂住地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任某的黑色联想牌昭阳E40-30型笔记本电脑1台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50元。被盗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已被公安机关起获扣押。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4月11日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质证予以证实:1、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4月10日17时左右,其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高庄出租房家中,发现其笔记本电脑被盗。电脑放在包里,是黑色联想牌,忘记什么型号,是2015年在中关村花500元买的二手电脑,没有发票。门锁、窗户没有被破坏的痕迹。2、扣押清单、物品照片及物证联想牌笔记本电脑证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11日在张某暂住地扣押黑色联想牌昭阳E40-30型笔记本电脑的情况。3、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侦支队出��的工作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对张某暂住地搜查并扣押的联想牌昭阳E40-30型笔记本电脑进行核查,根据电脑内的信息获知被害人为任某,并与其取得联系情况。4、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京怀价(认定)字[2017]第144号关于笔记本电脑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联想牌昭阳E40-30型记本电脑的价值情况。5、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情况。6、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的归案经过情况。7、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的京公丰行罚决字[2016]005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行政拘留的情况。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察机关的供述,其在公安机关供述称:除了在郑重庄村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在其他地方没实施过盗窃。民警在其暂住地搜出的苹果牌平板电脑是其2017年3月份在怀柔916公交车总站以800元从一个三四十岁的男子处购买,挂坠、笔记本电脑、纪念币、纸币、手串等物也是其购买的,购买时间、地点、向谁购买的记不清了。2017年4月1日至3日其一直在范各庄,期间去怀柔区大世界溜达,3日下午回丰宁,4号回来在怀柔待了两天,后去丰台住了一夜,8号去天津,10日晚上回怀柔。被告人张某在检察机关的供述称:其就在郑重庄村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在其家里搜出来的其他东西是其2017年三四月份在916怀柔总站花三千多元买的,另外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是其4月10日那天去天津时,在北京南站花500元买的。被告人张某当庭供述称:我承认盗窃一起,剩下���都是我分几次买的。盗窃是在四月份,我4月1号从郑重庄回来没找到房,交了一个月的房租走了就没来怀柔,去的丰宁县城,在宾馆住两天,宾馆名称没记住。4月4号去的北京丰台,在游戏厅呆了两天,在新发地一个宾馆住了一晚,4月八九号去天津呆了两天,4月10号回来的。关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意见,经查,涉案的财物系从被告人张某暂住处起获扣押,与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能证明涉案财物系被害人被盗的财物;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对其2017年4月1日至4月10日,是否在案发地区以及购买涉案财物时间的供述,与其在检察机关、当庭的供述辩解,存在明显矛盾,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本院对其没有作案时间及涉案财物是购买所得的供述与辩解,不予采信。涉案财物是被告人购买所得或他人赠与所得的合理怀疑已排除,能认定系被告人张某���窃所得。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涉案款物均已起获,可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物品发还各被害人(见附后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福文人民陪审员  许怀友人民陪审员  商秀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娜发还物品清单1、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发还李某1。2、黑色联想牌N480型笔记本电脑1台,发还李某2。3、第四套人民币一角80版连号钞一百张,发还李某3。4、琥珀(合成)挂坠1个、翡翠挂坠1个、石榴石手串1个、第四套人民币48张(共计148.83元)、粮票1张、金属币6枚、布袋1个,发还彭某。5、黑色联想牌昭阳E40-30型笔记本电脑1台,发还任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