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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果与被告徐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果,徐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4民初1696号原告:王果,男,1977年06月0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徐松,男,1980年0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王果诉被告徐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浪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果、被告徐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果诉称:原、被告二人系表兄弟关系,2016年二合伙开办米粉早餐店;后来我退股,由被告徐松自行经营。2017年2月7日,经结算后被告徐松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退还原告合伙资金3万元。但被告从未支付一分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徐松立即还清3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果为支持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人口信息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原件一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退款资金的属实。被告徐松答辩称:我与原告系表兄弟关系,曾经合伙开办米粉早餐店属实,取名为“文星米粉”;该米粉店我出资5万多元,原告出资3万多元。后因经营不善关闭,并不是原告所称其退股由我独自经营。我出具的《欠条》是真实的,但是受原告胁迫签的字,并不是我真实要退还他的合伙资金。被告徐松为支持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出资记录单一张,拟证明原、被告在合伙期间的出资情况。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果与被告徐松系表兄弟关系,二人于2016年合伙出资83794元开办“文星米粉”早餐店;其中原告王果出资32120元,被告徐松出资51674元。后因经营不善,该米粉店关闭,二人散伙。2017年2月7日,被告徐松向原告王果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到王果文星米粉退款作现金叁万元正、分十月还清、每月还叁仟元正、(2017、2、7),落款:徐松。另查明,截至庭审之日,被告徐松未向原告王果支付《欠条》中所载明的债务。再查明,庭审中原告王果自愿放弃对利息的主张,并愿意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王果与被告徐松之间的合伙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退付合伙资金以及退付多少?被告徐松主张该《欠条》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被告徐松在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按照《欠条》内容向其支付退伙资金30,000元;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情况,原被告二人由于经营不善,双方在歇业时结算后,被告出具欠条,承诺分期退还原告合伙资金,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也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被告长期拖欠不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立即返还,故对原告王果要求被告徐松给付投资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徐松所出具的《欠条》中不仅载明了退付资金金额,也载明了退付方式、时间,故对于截至庭审之日未届满支付期的债权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另行起诉。审理中,原告王果主动放弃对被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的主张,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诉权处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规定,原告王果自愿放弃对利息及诉讼费的主张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松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果合伙资金18,000元(自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已届支付期的债权部分);二、驳回原告王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