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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郝旺、四王瑞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旺,王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667号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凤美,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文斌,系本行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郭勇,系本行信贷经理。被告郝旺,男,汉族,42岁,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告王瑞平,男,汉族,43岁,现住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郝旺、王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其中一被告王瑞平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提供的其中一被告王瑞平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经查证核实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91元,全部退还原告四子王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素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