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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9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冯明选申请执行白晓红、赵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明选,白晓红,赵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949-1号申请执行人冯明选,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白晓红,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赵建辉,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冯明选与白晓红、赵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3)郑黄证民字第22419号公证书、(2015)郑黄证执字第239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被执行人为白晓红、赵建辉,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仟玖佰捌拾元(102980.00)(扣除借款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支付的利息人民币柒仟零贰拾元整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支付的本金人民币贰万元整),未支付的合法利息(应减去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收取的利息人民币柒仟零贰拾元整)及为收回借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白晓红、赵建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冯明选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白晓红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的房屋拍卖款164661.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