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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爽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爽

案由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刑初6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爽,男,1985年8月10日生,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河口县人,住河口县。2015年9月1日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同年11月11日由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取保侯审,2016年11月11日由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决定解除取保侯审,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1月19日,由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侯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李林海,云南遥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爽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程远、代理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爽及其辩护人李林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初,被告人杨爽为了获取报酬,经河口的“三哥”(另案处理)邀约,按照约定帮助“三哥”引导装运走私冻品的大货车从私开道口上下高速公路,并按照“三哥”的指示将相关费用支付给在高速公路私开道口的相关人员。2015年8月23日17时许,“三哥”安排“胖子”(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将6辆货车的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发给被告人杨爽,当晚23时杨爽按照“三哥”的安排通��大货车司机将车开到蒙河高速K198处下高速公路,到坝洒后等人通知装货,待货装好后,其再安排司机原路返回。次日凌晨2时许,牌号为云F×××××的驾驶员宋某1联系被告人杨爽,告知其货已装好。被告人杨爽在距蒙河高速K198约300米处上了宋某1驾驶的货车,准备带车掉头从K198处上高速时被在此查缉的红河州公安边防支队河口边防大队民警人赃俱获,经称量,从该大货车上查获的冻鸡脚共计34.76吨。2015年8月31日19时30分,公安人员在蒙自市商都门口将协查后逃匿的被告人杨爽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杨爽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被告人杨爽刑事责任。建议依法判处被告杨爽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杨爽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解其只是给别人打工,知道做这种事违法后就没做了,表示愿意交纳罚金,请求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李林海辩护认为,杨爽在案发后进行逃匿与客观事实不符;其系智力障碍的残疾人,在案发时患有“轻度认知障碍症”,应从轻处罚;杨爽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应减轻处罚,建议对杨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杨爽与河口一个叫“三哥”(另案处理)的人相识。2015年7月初,杨爽应“三哥”邀约,到河口帮“三哥”做事,按照约定帮助“三哥”引导装运走私冻品的大货车从私开道口上下高速公路,并按照“三哥”的指示将相关费用支付给在高速公路私开道口的相关人员。2015年8月23日17时许,“三哥”安排“胖子”(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将6辆货车的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发给被告人杨爽,当晚23时杨爽按照“三哥”的安排通知大货车司机将车开到蒙河高速K198处下高速公路,到坝洒后等人通知装货,待货装好后,其再安排司机原路返回。次日凌晨2时许,牌号为云F×××××的驾驶员宋某1联系被告人杨爽,告知其货已装好。被告人杨爽在距蒙河高速K198约300米处上了宋某1驾驶的货车,准备带车掉头从K198处上高速时被在此查缉的红河州公安边防支队河口边防大队民警查获,经称量,从该大货车上查获的冻鸡脚共计34.76吨。杨爽被河口边防大队调查后将手机卡丢弃,然后返回蒙自。2015年8月31日19时30分,公安人员在蒙自市商都门口将被告人杨爽抓获归案。以上认定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开庭质证查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移送涉嫌走私案件审核表、移送涉嫌走私物品清单、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红河州公安边防支队河口大队官兵巡逻过程中在蒙新高速公路蒙自方向198段查获3辆涉嫌运输走私货物车辆,冻鸡脚34.76吨,抓获嫌疑人员3人,同年8月25日移交给河口海关缉私分局,河口海关缉私分局于同日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31日19时30分,开远铁路公安处蒙自站派出所干警在蒙自市商都门口,对一名形迹可疑的男子进行盘查时发现系网上追逃人员杨爽,遂将其抓获。3.过磅记录、过磅清单,证实查获的冻鸡脚经过磅称量净重34.76吨。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河口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对查获的34.76吨冻鸡脚、一部诺基亚1112型手机、一本黑色笔记本、四张银行卡进行了扣押。5.黑色笔记本一本和笔记本最后一页的复印件,证实记载有6辆车的车牌号和手机号码。6.《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证实因越南被列为口蹄疫和禽流感疫病流行国家,从2015年1月12日起我国禁止从越南输入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禽类及其产品。7.残疾评定表、残疾证、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杨爽智力残疾三级,经河口海关缉私分局委托红河州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爽案发时处于轻度认知障碍,但其轻度认知障碍与危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爽的出生时间及其个人基本情况,案发时系成年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9.现场指认、辨认照片、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照片及笔录,证实经照片混合辨认,杨爽辨认出了走私冻品入境的承运人宋某1,宋某1辨认出随车押运冻品的人员系杨爽;杨爽、宋某1对装有走私入境冻品的货车打开护栏进入高速公路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宋某1对装货的私开渡口及进入私开渡口的岔路进行了指认;对装运冻品的货车及冻品进行了指认。10.证人宋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8月23日,他在河口金河市场贵云信息部看到有货拉昆明的信息,门口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问他拉不拉30多吨的百货到昆明,运费8500元。他答应后那人记了他的车牌和联系电话,他的车是一辆红色的解放牌仓栅式货车(车牌云F×××××)。下午6点半左右,一个号码187××××5073电话联系他,让他加好水和油后从高速到198路牌标识前面几百米的第二个打开护栏口的地方下高速,顺着小路开到坝洒找地方停着等通知装货,到了晚上9点多,有个小伙子骑着摩托带着他的车顺着坝洒的土路到了红河边的渡口上,一条铁皮船从河对面的越南开过来后,随船的越南人就开始搬货到他的车上,这时他才知拉的是冻品。刚把那条船的货搬完,码头上有人说有情况快把车开走,之前联系他的电话通知其顺着原路返回,在返回的途中有人让他停车等通知,等了一个多小时后,有个小伙子上了他的车,让他顺着原路开上高速公路,到了之前下高速的护栏附近时就被边防武警查获了。这个小伙子经其辨认系杨爽。11.证人杨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她是宋某1的妻子,她丈夫2015年6月买了一辆二手车,是红色的解放牌仓栅式货车(车牌云F×××××)。2015年8月23日中午她丈夫出去找货,回来后告诉她找到拉昆明的百货,晚上等通知装货。下午6点多接到电话通知后她就坐着她丈夫的车往南屏方向开,路上接到电话通知,让他们从高速路上一个打开的护栏处下高速,顺着小路开到坝洒玉华加油站附近的土场等通知装货。到了晚上八、九点,有个小伙子骑着摩托来带路,一直开到一个河边的码头上,过了一段时间,有一条铁皮船从河对面的越南开过来,随船的越南人就开始在她丈夫的车上铺棉絮和薄膜,然后就把船上的冻品搬运到货车上,有个越南人让她帮记包数,这时她才知道拉运的是冻品,以正字来记数,装了2910件把船上的冻品装完。突然码头上有人叫把车开走,她丈夫就开车从渡口出来顺原路返回,开到高速路下来的一个村子有人叫她们停车,等了一段时间有个小伙子坐上她们的车,让她们顺原路开上高速公路,到之前的那个护栏上高速时就被武警查获了。经照片混合辨认,杨某1辨认出杨爽系半路上车的随车押运人员。12.被告人杨爽的供述,证实2014年初他在河口认识一个叫“三哥”的人,2015年7月初,“三哥”打电话给他叫他下来河口跟他做事,约定好的工作是把车辆安排上下高速公路,有事做时一天给300元工资,保底工资2000元,没事做时一个月给1000元的工资。他到河口后因为没事做,七月中旬和八月中旬,“三哥”发二次工资给他,每次1000元。2015年8月23日17时左右,他们公司的“胖子”发了六、七辆货车的车牌号和电话号码给他,晚上23时左右,他接到“三哥”的通知后就分别联系驾驶员,告诉他们可以上高速了,他在蒙河高速K198处等车辆到了后,安排驾驶员岔出高速,顺小路开到坝洒,到了坝洒后会有人安排他们装货,装好货后他又负责安排他们原路返回高速。2015年8月24日凌晨,有一辆货车的驾驶员打电话给他说货装好了,他从小路上去接那辆货车,他上了那辆货车后,准备带车去调头从K198处进入高速公路时被河口边防武警查获了。他上的那辆货车是一辆红色四桥货车(云F×××××),车辆上还有驾驶员的老婆,拉的是冻鸡爪,这些是用船从越南走私过来的。被扣押的还有他的一部诺基亚手机、他跟高速公路岔口收费的人借的一个笔记本。“胖子”将车辆信息发给他后,他在高速公路K198处等车时,当车辆岔出高速时他就把车牌号记在笔记本的最后一页,一共记了6辆车的车牌和手机号码。他们公司的人有“三哥”、“胖子”、“疯子”、“北山”,还有一个看路的,他只是负责安排驾驶员上下高速公路,其它事都是“三哥”单独安排其它人做,他到边防派出所接受调查出来后就打电话告诉��三哥”他不干了,“三哥”把他的手机卡丢了,给了他张新卡和1000元钱后他就返回蒙自了,其它事他就不清楚了。上列证据,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爽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从越南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冷冻动物制品进入我国境内,数量达34.76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杨爽受他人邀约和安排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杨爽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可从轻处罚。关于杨爽的辩护人提出杨爽在案发时患有“轻度认知障碍”,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冻品没有实际流入社会造成较大危害以及对杨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辩��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合法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爽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爽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可对杨爽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爽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交纳)。二、河口海关缉私分局扣押非法入境的冻鸡脚34.76吨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三、扣押的诺基亚手机一部、黑色笔记本一本,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邢亚明审判员  李颖訸审判员  周琼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武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