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杜杰与张向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杰,张向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882号原告:杜杰,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张向阳,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杜杰与被告张向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杜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杰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明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