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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4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蔡定苍与秧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定苍,秧文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4民初343号原告:蔡定苍,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5日,宣威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宣威市,现暂住镇康县。被告:秧文兵,男,汉族,生于1989年10年20日,云南省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原告蔡定苍与被告秧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蔡定苍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定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定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定苍负担。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太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