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4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蔡定苍与秧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定苍,秧文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4民初343号原告:蔡定苍,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5日,宣威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宣威市,现暂住镇康县。被告:秧文兵,男,汉族,生于1989年10年20日,云南省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原告蔡定苍与被告秧文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蔡定苍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定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定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定苍负担。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太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