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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2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少卫、陈积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卫,陈积浩,周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2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少卫,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积浩,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周爱娟,女,1959年4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积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800000元,负担执行费30400元,合计28304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5日10时起至2017年6月25日10时14分40秒止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积浩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323号不动产,竞买人楼伟鸣(身份证号码)以42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积浩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323号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楼伟鸣(身份证号码)所有。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323号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楼伟鸣(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楼伟鸣(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陈积浩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323号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傅 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