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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奕奕与刘薇薇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奕奕,刘薇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696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696号申请执行人:陈奕奕,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刘薇薇,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陈奕奕与刘薇薇(2015)闸民四(民)初字第10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四(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戴维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