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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园园因与被申请人曹水成、张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园园,曹水成,张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447号申请人潘园园,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永州市东安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曹水成,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被申请人张丹霞,女,1983年5月23日出生,永兴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申请人潘园园因与被申请人曹水成、张丹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曹水成、张丹霞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潘园园提供房屋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园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潘园园名下房产(郴房权证北湖字第7140063**号)。二、冻结被申请人曹水成、张丹霞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