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3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跃勤与王连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勤,王连芹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088号原告:王跃勤,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被告:王连芹,男,44岁,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王跃勤与被告王连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跃勤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跃勤负担。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房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