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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唐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唐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311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46991。负责人杨宁。委托代理人刘颖,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涛,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唐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通知其于七个工作日之内缴纳诉讼费。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蒋伟书 记 员 刘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