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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407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到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2月18日,购毒人员伍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何某某求购400元人民币的毒品大麻叶,双方约定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永东兴大厦附近进行毒品交易。次日19时许,何某某来到约定地点,并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贩卖给伍某某,随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何某某处缴获现金人民币400元、手机1部;从伍某某处缴获毒品1包。经鉴定,涉案毒品重3.87克,检出四氢大麻酚和大麻酚。 本院意见 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认罪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 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雯 二0一七 年 七 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霞(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