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4民初10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谭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058号之二原告刘某,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谭某,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谭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对被告谭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审判员  崔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