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10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谭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058号之二原告刘某,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谭某,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谭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对被告谭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审判员 崔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