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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岳池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周红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507号移送执行人:岳池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红林,男,汉族,住岳池县鱼峰乡。本院在执行岳池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周红林罚金一案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刘臣铁审判员 陈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峻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