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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4民初1234号原告:李某,住甘肃省平凉市。被告:马某,住甘肃省华亭县。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0日,被告马某向原告借款2600元,有通话录音作为证据,后被告拒不偿还。被告马某未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状。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虽然原告李某当庭通过手机播放了一段手机录音作为被告马某向其借款的证据,但原告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手机录音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及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原告仅依据手机录音请求被告马某偿还其借款证据不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50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郑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