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殷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389号原告:殷某,女,1987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朱某,男,1983年9月3日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殷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殷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殷某承担。审判员 黄志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江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