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苏0925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江苏聚香缘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聚香缘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苏0925行审52号申请人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阜宁县兴隆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素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金磊、周靖翔,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江苏聚香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工业园区东益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邱韶华。2018年1月5日,申请人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申请人江苏聚香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阜宁大糕的行为,作出阜市监案字[2018]第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17元,罚款50000元,罚没合计50117元,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江苏聚香缘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缴款义务。2018年7月18日,申请人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苏聚香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阜宁大糕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申请人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阜市监案字[2018]第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恰当,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聚香缘食品有限公司执行阜市监案字[2018]第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117元,罚款50000元,加处罚款50000元,合计100117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江苏聚香缘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多审 判 员 夏勇人民陪审员 夏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夷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