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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上海芙儿优婴童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迪、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芙儿优婴童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迪,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芙儿优婴童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东路508号2幢第三层北侧。法定代表人:刘长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迪,男,汉族,1983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上诉人上海芙儿优婴童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迪及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8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芙儿优婴童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海芙儿优婴童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陈迪的住所地在安徽,其购买产品的收货地址亦在安徽。2.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虽然是本案被告,但陈迪显然是为了将本案管辖权蓄意制造到杭州市余杭区而将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列为本案被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迪起诉的被告是上海芙儿优婴童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其对两个被告均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至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需经实体审理方能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海芙儿优婴童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缪 蕾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翁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