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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贵州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顺市永玖贸易有限公司、安顺市金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曾宪娥、金小玲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顺市永玖贸易有限公司,安顺市金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曾宪娥,金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中央商务区F2栋2单元34层8号。法定代表人:王学。被执行人安顺市永玖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曾宪娥。被执行人安顺市金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小玲。被执行人曾宪娥,女,193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执行人金小玲,女,196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安顺市永玖贸易有限公司、安顺市金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曾宪娥、金小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执行人安顺市永玖贸易有限公司、安顺市金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曾宪娥、金小玲归还申请执行人贵州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资金498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判决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32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2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宝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安顺市永玖贸易有限公司、安顺市金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曾宪娥、金小玲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帆审判员 曹 锦审判员 黄小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瑞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