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勇飞与衢州市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飞,衢州市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2983号原告:郑勇飞,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衢州市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MA28F1UA57,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府山街道劳动路16号602-1室。法定代表人:王信芬。原告郑勇飞与被告衢州市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其自由行使权利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勇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勇飞承担。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郭俊峰书 记 员 聂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