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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阮连金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阮连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189号罪犯阮连金,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住福建省明溪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明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连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5日送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后,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至2017年4月累计考核分2604分,表扬4次。2015年8月12日因殴打他犯,一次性被扣3分;2016年12月以前累扣1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阮连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连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