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允、周新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允,周新宽,周铁军,文金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895号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城关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何同亮,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浩,该社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章,该社职工。被告:周允,男,生于1987年5月20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周新宽,男,生于1973年5月12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周铁军,男,生于1968年7月27日,汉族,住唐河县。被告:文金典,男,生于1968年2月5日,汉族,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周允、周新宽、周铁军、文金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王文山代理审判员 杨志体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