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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辛江君与郭海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江君,郭海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594号原告:辛江君,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郭海富,男,54岁,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辛江君诉被告郭海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辛江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江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江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白连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