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辛江君与郭海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江君,郭海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594号原告:辛江君,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郭海富,男,54岁,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辛江君诉被告郭海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辛江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江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江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白连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