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邛崃市惠民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光祥、魏成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邛崃市惠民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光祥,魏成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民初1751号原告邛崃市惠民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法定代表人李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光祥,男,汉族,1957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身份证号:510XXXX。被告魏成芬,女,汉族,1957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身份证号:510XXXX。原告邛崃市惠民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光祥、魏成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被告已经偿还了原告代二被告偿还银行的借款本息,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邛崃市惠民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邛崃市惠民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兴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