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凤云与张洪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云,张洪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966号原告:张凤云,女,汉族,1974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沧州市青县,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张洪奇,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巴彦县。原告张凤云与被告张洪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凤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云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2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退费11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凤云负担。审审 判 长 刘家喜审 判 员 蔡文丽人民陪审员 杨美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小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