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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凤云与张洪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云,张洪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966号原告:张凤云,女,汉族,1974年5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沧州市青县,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张洪奇,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巴彦县。原告张凤云与被告张洪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凤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云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2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退费11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凤云负担。审审 判 长  刘家喜审 判 员  蔡文丽人民陪审员  杨美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小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