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智明与张永祥、张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明,张永祥,张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459号原告:刘智明,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青、李亚军,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永祥,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张敏,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芝,湖北省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群星城写字楼K3-2-29楼。负责人:张玉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男,1994年11月7日,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系该公司法务。原告刘智明与被告张永祥、张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智明因起诉的被告保险公司主体错误,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计1,488元,由原告刘智明负担。审判员 兰望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